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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飞 伍迪|基础设施项目合规性系列研究(专项篇·下)
发布日期:2023-07-11 作者:张雪飞 伍迪 信息来源:凯发旗舰厅咨询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字号:[ 背景与立项篇(点击可阅读)。

为积极统筹促进外商投资和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在总结2011年以来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报请国务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9日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范围和基本程序。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属于审查范围的投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分为一般审查和特别审查。经一般审查,认为申报的外商投资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作出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认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作出启动特别审查的决定。经特别审查,申报的外商投资影响国家安全的,作出禁止投资的决定;通过附加条件能够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且当事人书面承诺接受附加条件的,可以作出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并在决定中列明附加条件。

四、小结

对于特定行业或特殊性质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需依法依规办理海域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重要手续。因各行业之间差异较大,现以海上风电项目为例,梳理投资管理手续脉络。

图1  海上风电项目专项手续要点及与其他事项的关联(201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以及《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2006),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在项目实施准备阶段,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审核机关作出项目用海批复。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按项目用海批复要求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以海上风电项目为例,总结以2017年为参考时点的海域使用相关手续(如图1所示)。需要强调的是,本流程图以用海预审、用海批复、海域使用等手续为主线,主要为了阐明办理该领域用海方面项目前期工作手续的意义,以及与相关要件最紧要相关的其他工作手续事项,其他项目前期工作手续有省略。

根据2016年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6〕394号),海上风电项目前期涉及的海域使用相关工作及要点有:

其一,项目单位向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其二,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其三,项目开工前,还应落实有关利益协调解决方案或协议,完成通航安全、接入系统等相关专题的论证工作,并依法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其四,项目单位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其五,海上风电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附:特定行业领域专项手续的主要政策清单(按文中出现先后顺序)

1.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主席令第61号)

3.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

4.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2〕23号)

5.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

6.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主席令第62号)

8.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管理统一配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7〕81号)

9.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2018年)

10.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5号)

11.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

1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1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

14.信息产业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

15.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16.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

17.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

1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19.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20.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21.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主席令第26号)

23.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3号)

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37号)

25.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6〕394号)